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1 | 鲁济宁知法裁字[2026]1号 | 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与济宁高新区能量虎健身中心之间“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311648115.7)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济宁高新区能量虎健身中心存在发明专利侵权的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济宁高新区能量虎健身中心 | 92370800MADWPBUL92 | 冯猛 | 1.责令济宁高新区能量虎健身中心立即停止使用请求人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名称为名称为“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311648115.7)”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 | 2026.3.13 | 立即执行 |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