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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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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

可将信函邮寄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第二十三届省运会指挥中心F0551,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邮政编码:272000,并请在信封上标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传真

传真号:0537-3379890  (8:30--12:00;13:30--17:30)。

三、电子邮件

邮箱地址:jiningshipin@126.com。

社会公众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请一并说明理由。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

附件:

1、《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休息、就餐、临时看护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场所范畴。

第三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营利性校外托管场所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场所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与具有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配餐合同。

第五条  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小餐饮登记证》的登记。  

第六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的身份信息;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三)用水卫生安全情况;

(四)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应参照以下规范:

(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

(二)应有卫生安全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四)应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固定存放;

(六)餐用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鼓励采用热力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七)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八)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九)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食品原料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向学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要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十一)实行留样制度,应对每餐次、批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镯、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或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源性疾病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有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十二条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教育、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附件2

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群体特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拟制定《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有利于明确校外托管场所范畴

《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休息、就餐、临时看护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场所范畴。从而较为准确地明晰了本《办法》所调整规制范围。

(二)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具体从场所设置、食品原来采购、食品加工流程安全管控、人员健康管理、饮用水安全、餐饮具洗消、食品留样、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予遵循。

(三)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营利性校外托管场所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场所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与具有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配餐合同。以上规定更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校外托管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还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重点检查事项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管理的精准性。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6、《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7、《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

9、其他。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经过了细致的摸底调查、广泛收集素材、多次座谈交流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等环节,形成了最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

(一)摸底调查

在起草工作开始之初,首先对济宁市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运用实地走访、书面调研、数据分析等方式,了解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现状、存在的问题、日常管理需求等相关信息,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收集素材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广泛收集了国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献资料、政策文件,以及校外托管机构主要监管做法、先进经验。通过对以上这些素材的整理和分析,形成了初步的《办法》框架和核心内容。

(三)征求意见

先后向教育、卫健、应急(消防救援)、公安、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和省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校外托管场所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二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及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概念,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明确了提供餐饮服务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主体经营资格。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与具有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配餐合同。

第五条规定了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小餐饮登记证》的登记。  

第六条规定了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列出了重点检查事项。

第七条规定了校外托管场所从场所设置、食品原来采购、食品加工流程安全管控、人员健康管理、饮用水安全、餐饮具洗消、食品留样等方面应遵照执行的12项规范。

第八条明确了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规定了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明确发生或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属于鼓励性条款,规定有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做到明厨亮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要求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十二条规定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规定教育、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

第十五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

附件3

《济宁市中小学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电话

E-mail

单位

通信地址

序号

条 号

修改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

注: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纸幅不够,请附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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