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制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落实《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鲁市监注函〔2021〕271号)所附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级登记注册机关意见,修订形成新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新版《承诺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办法》的施行,做好新版《承诺书》适用范围、承诺事项等重点内容的正向宣传引导,让广大市场主体尽快熟悉新版《承诺书》的新变化、新要求。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帮办代办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及时准确解答相关问题,确保《办法》及新版《承诺书》落地落实。 新版《承诺书》与《办法》于5月1日同时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鲁市监注函〔2021〕271号)同步作废。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