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 | 2 | 济市监处罚〔2022〕34号 | 山东施尔明医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当事人在用的非接触式眼压仪(型号:NT-510、编号:152455)、电脑验光/角膜曲率仪(型号:ARK-510A、编号:350979)等计量器具均未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 罚款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山东施尔明医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 91370811MA3NU4075Y | 杨琳琳 | 处1000元罚款 | 2022.7.25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