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山东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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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27号)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备案工作,统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与管理。为引导我省联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更好发挥联盟在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联盟定位

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提高产业协同作用、维护产业整体利益、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以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和战略运用为纽带,自愿结盟形成的协同发展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

联盟需符合《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知办函管字〔2015〕192号)等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工作原则、工作任务、组织形态、设立程序、运行等相关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阻碍市场良性竞争和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联盟活动原则上限定于成员内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开展活动。

二、加强联盟备案管理

(一)自愿申请。联盟备案实行自愿原则,凡符合《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请备案。联盟申请备案,需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报山东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申请书(见附件)及备案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市市场监管局(设区市,下同)要加强对联盟的属地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联盟的审核推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推荐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三)复核备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联盟的备案和管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对备案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同意备案的,通知联盟并将联盟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联盟无需重新备案,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管理。

三、强化联盟日常管理

(一)重大事项报告。联盟会员大会换届、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成员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应于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组织举办对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影响活动的,应提前10天通过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二)年度报告。联盟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经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三)监督管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要敦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备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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