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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为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引导银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建立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规范济宁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出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方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在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第一个业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银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备案基本条件 (一)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合规经营,近两年内未出现违规或重大风险事件,建立知识产权信贷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 (二)贷款企业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贷款中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明确,且贷款放款前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个基点(1个基本等于0.01%)。 第五条 申请贷款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辖区的由总部办理,总部在本市辖区以外的,由设在本市的牵头分支机构办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济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条件 (一)贷款出现的风险,达到《中国银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规定的可疑或损失级别。 (二)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积极进行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前,需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五)发生风险导致本金损失的,应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后,方可申请市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当贷款为“组合贷”时,只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部分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由备案银行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证明材料。 (三)贷款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的风险达到申请条件中可疑或损失级别的证明材料。 (五)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济宁银保监局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相关情况分别予以核实,对核实通过的资金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将本年度产生的风险补偿资金编入次年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分配意见,据实下达预算资金,冲抵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金损失。 第十一条 资金补偿工作完成后,银行业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对收回的资金应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二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如实上报、未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省市财政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风险评估评价义务,主导尽职审查,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和分析,并于每年的6月、11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济宁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安排风险补偿事宜;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宣传,推进银行、企业开展质押融资业务;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