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 | 4 | 济市监罚〔2020〕133号 | 山东安丽达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浩鑫染发膏(棕色)案 | 经营的浩鑫染发膏(棕色)(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批号:622018/08/05-A或GZ2018/08/05-A,详见检验报告中外包装照片),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检验结论】均为“问题项”,检验报告备注“①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②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与氧化乳混合使用时比例为1:1(本样品外包装显示的批号前两位字符无法准确辨认,批号为622018/08/05-A或GZ2018/08/05-A,详见报告书所附外包装照片)”。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山东安丽达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8G3M2X | 杨光文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贰元整(¥392.00);2.处违法所得2.69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肆元肆角捌分(¥1054.48)。 | 2021.1.13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