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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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 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的开办和经营行为,明确监管和开办者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使校外托管场所卫生、治安、消防、食品、住房等安全措施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校外托管场所逐年增多,在解决部分家庭孩子看管、休息、用餐等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开办规模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发展无序等问题。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从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促进了校外托管场所的规范管理,但仍存在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晰,在卫生、治安、消防、食品、住房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实现学校集中配餐、课后延时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深入拓展课后服务形式与内容,提高学校配餐质量,今后新建学校必须按规定配建食堂,现有学校要创造条件建设食堂(集中就餐场所)及学生午休场所和设施,提升中小学校学生午餐午休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同时,通过引导开办规模大、管理规范、有经营资质的校外托管场所,从根本上解决校外托管场所无依据监管、无开办资质、无序发展的问题。在以上问题解决之前,应切实增强对现有校外托管场所管理的责任感,加大管理整顿工作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外托管环境。 二、理顺体制,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根据校外托管场所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按照《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对辖区内现有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要建立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托管场所,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职尽责,落实部门管理职责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共同努力,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校外托管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示校外托管场所登记信息,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登记且符合开办指导规范的校外托管场所。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场所。 (二)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治安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出具健康合格证明等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校外托管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措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六)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合格,对需要查询工程备案登记手续的及时提供查询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四、规范管理,明确开办程序和开办责任 (一)登记程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到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出具意见,《备案表》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对符合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的,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告。 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二)开办者责任。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在明显位置悬挂《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挂卡经营”,做到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督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分管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属地管理、部门职责落到实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严格要求开办者落实校外托管场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强化督查工作力度,确保卫生、治安、消防、食品、住房等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一)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健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类监管活动,确保履职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学生安全,为广大学生创造更加优越的学习成长环境。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1.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 2.济宁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 3.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
附件1
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指导规范
一、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午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午休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如发生感冒、发热、腹泻、呕吐、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应暂时离岗,待症状消除后,方可返岗。 二、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5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烟感探测器;按照接收人数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厨房内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二)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设置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严禁在走道堆放杂物。 (三)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必须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五)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 (六)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七)应在必要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八)经营者及其雇佣人员应学会使用灭火器、灭火毯、逃生面罩等消防器材,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吸烟习惯的人员、动用明火的人员应加强火源管控安全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要不要加人员数要求和人均面积要求)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并做好登记。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五)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六)配备留样柜,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九)校外托管机构使用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餐饮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一)场所房屋应具有合法房产证书,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二)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开办者必须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承诺书》,与学生家长签订《开办者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四)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五)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场所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六)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场所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场所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四)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五)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
附件2 济宁市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 编号:
附件3
××县(市、区)××街道(乡镇) 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
编号: 校外托管场所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址: 学生来源: 托管服务项目: 登记期限: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卡应当张贴或者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