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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两个规定”
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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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3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工作要求,指导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规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两个规定”工作指南》,请转发本辖区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并抓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济宁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两个规定”工作指南

 

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3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工作要求,指导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规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任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和运行特种设备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建立特种设备生产风险管控清单,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应任命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和运行特种设备使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建立特种设备使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技能培训。

既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又是使用单位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3号令和74号令工作要求,不可只落实其中一个。

二、具体工作任务

(一)任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关于安全总监、安全员持证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其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应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应配置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其特种设备安全员应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3.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4.特种设备企业要以本单位正式文件任命(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为便于管理,建议与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同时任命。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职责和负责的具体设备。生产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文件可参考《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生产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部分)》(附件1),使用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文件可参考《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使用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部分)》(附件2)。

(二)建立和运行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质量)安全员每日要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巡检,记录相关情况并闭环整改;(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分析、解决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日管控、周排查可结合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工作汇报,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形成“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参考模板(附件3),使用单位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参考模板(附件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相关设备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建立特种设备生产风险管控清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可参考《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生产单位风险管控清单例表部分)》(附件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过程(含气瓶充装)中的安全风险按照特种设备类别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可参考《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使用单位风险管控清单例表部分)》(附件6)。

(四)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技能培训,使其能力素质达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7-2023)(附件7)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技能培训,使其能力素质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023)(附件8)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全市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任命文件及相关人员信息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企业端平台,要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月度自查情况及时上传至特种设备企业端平台(具体操作详见附件910),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

 

附件:1.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生产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部分).docx

2.两个责任管理规定试点文件汇编(使用单位人员任命和职责守则部分).docx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参考模板).docx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参考模板).docx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及例表.docx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及例表.docx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7-2023).pdf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023).pdf

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docx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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