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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2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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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安委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济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燃气器具、燃气软管、燃气调压器(减压阀)、燃气泄露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永旭厨具商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案

兖州区永旭厨具商行销售的标注为NEWHaoTaoTao商标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处罚款。

案例二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孔军灶具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邹城市孔军灶具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立拓生活电器厂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节能八号)未经强制性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夏镇奥田厨卫经营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案

微山县夏镇奥田厨卫经营部销售的标注为“梦之蓝”字样的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处罚款。

案例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水县济河办鑫宇土杂品商店销售不合格减压阀案

泗水县济河办鑫宇土杂品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慈溪市天元波力电器厂生产的减压阀(规格型号:JZT-0.6-903A)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水县顺强旧货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案

泗水县顺强旧货店销售的标注为史贝美”字样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处罚款。

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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