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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4-12-3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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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节日市场日渐繁荣,市场消费进入旺季,为维护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稳价工作,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住宿、餐饮、旅游、停车、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或遵守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线上线下明码标价工作,杜绝使用模糊标价,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其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落实新能源车停车优惠政策。

 

四、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合理用好法律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限,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除生产经营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价格法律法规和提醒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两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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