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 2 | 济市监处罚〔2023〕13号 | 金乡县东方棉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案 |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的棉花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堆放着棉花57包(标注产地为山东省金乡县、加工单位为金乡县东方棉业有限公司、批号为3719422),均未按国家标准标注质量标识、异纤含量、包重、净重、生产日期等包装标识 | 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金乡县东方棉业有限公司 | 91370828493962792E | 李代良 | 处4000元罚款。 | 2023.05.04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