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下列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五、食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 十九、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四、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五、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七、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八、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十九、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十、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三十一、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