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 | 1 | 济市监罚【2021】53号 | 山东轻翼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21年4月16日前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车辆认证委托方和制造商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山东轻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出厂、销售3辆,成本价720元,销售价749元,违法所得87元。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山东轻翼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70800MA3QHQ3J4J | 张立同 | 责令改正,并处伍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合计伍万零捌拾柒元整。 | 2021-6-29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