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 1 | 济市监罚〔2021〕42号 | 山东儒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 山东儒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 罚款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山东儒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91370882MA3P3WEU3X | 孔庆民 | 罚款19000.00元 | 2021.5.31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