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 1 | 济市监罚〔2021〕39号 | 曲阜创康医院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曲阜创康医院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曲阜创康医院 | 91370881795321173X | 赵同闯 | 警告 | 2021.4.30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