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 | 2 | 济市监罚〔2021〕30号 | 济宁道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 济宁道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济宁道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 91370811MA3C09A44T | 汤美华 |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967元。共计罚没款3067元。 | 2021.4.19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