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 | 1 | 济市监罚〔2021〕23号 | 济宁双景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 济宁双景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 |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济宁双景商贸有限公司 | 91370800MA3MC3UC5H | 张祥文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辆;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7417.5元。 | 2021.4.19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