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 5 | 济市监罚【2020】94号 | 济宁金眼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济宁金眼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济宁金眼商贸有限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MA3MYUW62E | 刘金祥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1500元)四倍的罚款,共计6000元整。 | 2020.9.17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