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 4 | 济市监罚【2020】71号 | 济宁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 济宁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众号﹝济宁韩美整形美容医院﹞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真实案例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1900元)二倍的罚款,计38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 | 济宁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MA3CJX9N2D | 李丽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1900元)二倍的罚款,计3800元整。 | 2020.9.9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