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干货知识来啦,一起来学习下

发布日期:2020-12-0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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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事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确保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认识和理解,明确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公众识妆辨妆能力和安全使用意识。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梳理出相关知识要点,超多干货内容,让我们大家来一起学习吧。

什么是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关于化妆品标签(第35、36、37条)

大原则: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必须标:
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禁止标:
明示、暗示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第38、39、40、41、43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产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承担管理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省级监管部门,停止提供电子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广告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划重点啦)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3.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及检查通过情况。
4.化妆品检验报告。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持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九项;需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五、应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购销台账需记录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六、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
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依法经营,诚信自律
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化妆品使用单位(第42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关于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详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原文)
第59条 特别严重: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第60条 严重:
经营不合标或不符技术要求产品;
擅自配制、经营变质、过期产品;
更改使用期限
4、拒不召回或拒不暂停经营
第61条 较严重:
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经营标签不合规产品
第62条 一般:
未依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3、不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第68条 免责: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济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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