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8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1-2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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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8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济宁市任城区王建强蔬菜商行销售的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2800-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332。经调查该批芹菜数量为500公斤,购进价格2.5元每公斤,销售价格3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商行限期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2、罚款人民币3700.00元;罚没款合计39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市监罚〔2020〕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根据农产品种植特性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芹菜是通过经纪人从种植户直接收购的,购进具体日期不详,不能提供具体销售名称,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 济宁猫扑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微山湖河虾(小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站对济宁猫扑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微山湖河虾(小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12834,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4933049。经调查该批微山湖河虾(小号)数量为1.5公斤,已全部被抽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含禁用物质的微山湖河虾(小号)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鱼台县公安局。移送书文号为鱼市监食字〔2020〕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陈民松销售的不合格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民松销售的小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3433-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663。经调查该批小白菜数量为15公斤,购进价格3.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4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陈民松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3-1-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根据农产品种植特性属于种植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小白菜系从微山县农商物流园李祥武处购买,系附近村民自种,不能提供具体销售名称,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 孙文敏销售的不合格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文敏销售的菠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3439-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636。经调查该批菠菜数量为5公斤,购进价格6.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7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菠菜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孙文敏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3-1-01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根据农产品种植特性属于种植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小白菜系从微山县新农商物流园丁玉换处购买,系附近村民自种,不能提供具体销售名称,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五、金乡县金乡街道思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3614-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912。经调查该批韭菜数量为15公斤,购进价格2.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3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金乡县金乡街道思博蔬菜批发部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人民币11994.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金市监行罚〔2020〕37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根据农产品种植特性属于种植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韭菜系从济宁安居市场马士财购进,但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六、金乡县金乡街道民笑粮油门市部销售的不合格鲜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门市部销售的鲜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3748-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917。经调查该批鲜鸡蛋数量为100公斤,购进价格4.8元每公斤,销售价格5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鲜鸡蛋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金乡县金乡街道民笑粮油门市部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人民币11980.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金市监行罚〔2020〕37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根据鲜鸡蛋特性应属于养殖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鲜鸡蛋系从养鸡散户购进,但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七、梁山县铭扬德馨综合超市销售的不合格小磨香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销售的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20-04-10,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1805642-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258。经调查该批小磨香油数量为20瓶(228g/瓶),购进价格12元每瓶,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小磨香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梁山县铭扬德馨综合超市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梁市监免处字〔2020〕53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不合格原因排查属于生产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小磨香油系从梁山县继银酱菜批发商行购进,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

八、梁山县鸿奥食品批发部销售的不合格腾聪香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发部销售的腾聪香油(生产日期2020-05-2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1805707-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340。经调查该批香油数量为5件,规格为230ml每瓶,每件20瓶,购进价格7.5元每瓶,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腾聪香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梁山县鸿奥食品批发部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梁市监免处字〔2020〕54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原因排查属于生产环节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小磨香油系从梁山县四海源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

九、济宁市兖州区方家水饺馆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饮具(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饺馆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套)(生产日期2020-08-19,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兖州区晟新餐具消毒中心)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 F20200647,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3230216。经调查该批消毒餐饮具(套)数量为20套,购进价格0.6元每套,销售价格1元每套,已经使用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合格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宁市兖州区方家水饺馆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2020-10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原因排查属于生产环节消毒不彻底造成的不合格。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令当事人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消毒餐饮具系从兖州区晟新餐具消毒中心购进,已对不合格消毒餐饮具生产单位进行了追溯。

十、山东中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F2020064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3230212。为企业自清洗消毒。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合格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山东中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2020-9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原因排查属于本公司清洁消毒过程中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数量配备不足,消毒时间不足造成的。已责改当事人不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公司已经增加3台餐具消毒设备。

十一、济宁香港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盘、碟)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F20200642、F20200643,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3230214、SC20370000433230215。经调查该批消毒餐饮具为公司自清洗消毒。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合格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宁香港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2020-9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原因排查属于本公司清洁消毒过程中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数量配备不足,消毒时间不足造成的。已责改当事人不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公司已经增加3台餐具消毒设备。

十二、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济宁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山楂木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中心销售的山楂木(生产日期2020年4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370000202502587,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2331606)。经调查该批山楂木抽样数量为15袋,进货单价4.5元每袋,销售价格含税7.9元每袋。抽样买样8袋,其他已经销售完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中心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济宁购物中心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市监罚〔2020〕7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原因排查系生产环节原料带入造成的不合格原因,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山楂木系青岛怡和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

十三、泗水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销售的花生(生产日期2020年1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小炒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370000202502617,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2331587。经调查该批香油数量为10公斤,购进价格25.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27.8元每公斤,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泗水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市监罚〔2020〕7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不合格原因排查经营环节未发现造成的不合格原因,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花生系从山东益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

十四、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红西店销售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0103743-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1073。经调查该批韭菜进货数量10.5公斤,进货价格2.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2.96元每公斤,实际销售数量9.908(四舍五入为9.91)公斤,销售成本21.80元,销售额为25.30元,违法所得3.50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红西店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市监罚〔2020〕5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不合格原因排查因为农药残留超标不是经营环节造成的,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批韭菜供货商济宁市任城区英子蔬菜批发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食品标准限量,2020年8月8日申请立案调查。

十五、汶上县寅寺镇康达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该超市销售的胡金香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1.8L/桶,标称生产日期2020-03-18,标注生产企业山东三家湾油脂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1805932-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487。经调查,该批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6桶,销售价格25元每桶,涉案货值1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4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主动召回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汶市监不予罚字〔2020〕012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不合格排查,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属于生产企业原料带入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已对供货商汶上县瑞能商行进行了追溯。

十六、汶上县张家淇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该超市销售的胡金香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5L/桶,标称生产日期2019-11-26,标注生产企业山东三家湾油脂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ZZ20SC1335303A,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4639791。经调查,该批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45桶,销售价格50元每桶,涉案货值30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25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主动召回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汶市监不予罚字〔2020〕018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不合格排查,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属于生产企业原料带入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已对供货商汶上县瑞能商行进行了追溯。

十七、济宁利客商贸有限公司京杭店销售不合格鲜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该超市销售的鲜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CF1806900-2020,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3479。经调查,该批全麦酱进货数量是1067公斤,进货单价5.9元每公斤,销售价格6元每公斤。销售金额6295.3元,违法所得106.7元,已全部售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鲜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济北市监不予处〔202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因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属于养殖过程中造成的限量超标,不属于经营环节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已对济宁郝名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追溯。

十八、 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深海鱿鱼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销售的深海鱿鱼丝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编号370000202502747,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2331892。经调查该批鱿鱼丝数量为30袋,购进价格8.72元每袋,销售价格10.9元每袋,已经销售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鲜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嘉市监处〔2020〕19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不合格排查,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属于生产企业原料带入造成的不合格,已责改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调查,抽样检验的该批次鱿鱼丝系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配送,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

特此通告。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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