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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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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对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三)在2020年10月1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贷款发放银行认可证明。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已经列入省、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企业扶持项目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资金。每年3月10日前,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政策兑付报告、审核材料和相关资金文件。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度资金清算的意见,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各县(市、区)资金。

第十条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扶持资金;

(三)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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