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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纤维检验所事业法人登记管理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19-02-1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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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纤维检验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纤维检验所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东首鲁南质检中心

法定代表人:靳建设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 318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493952252Q

宗旨及业务范围:为纤维及其制品公平贸易提供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纤维公证检验、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执法、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纤维及其制品委托检验、纤维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纤维质量仲裁检验、纤维检验管理、纤维实物标准、纤维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开发、纤维收购与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纤维产品质量认证相关服务

二、济宁市纤维检验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纤维检验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东首鲁南质检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纤维及其制品公平贸易提供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纤维公证检验、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执法、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纤维及其制品受委托检验、纤维科技成果检测鉴定、纤维质量仲裁检验、纤维检验管理、纤维实物标准、纤维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开发、纤维收购与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纤维产品质量认证相关服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带领全体员工积极做好济宁市辖区内纤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委托检验收费、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纤维检验所实验室能力介绍

济宁市纤维检验所是我市唯一的法定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的技术服务机构,已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证书号:CNAS L4000)及省级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通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取得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我单位技术力量雄厚,检测设备先进,检测项目齐全,已开展了棉花、化纤、纱线、针织品、布绒玩具、床上用品、鞋类、箱包等产品的检测及相关咨询服务。

济宁市纤维检验所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运用现代质量管理原理,努力完善管理体系,加强检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检验质量。以准确可靠的数据,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济宁市纤维检验所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2018年度,我单位在市局党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履行纤检职能,开拓创新、勇于进取,最大限度发挥了专业纤检机构的影响和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做好综合监管及法人监管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教育,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进行重新修订,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三是进一步增强行风建设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观念不强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抓好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纠正工作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的问题,认真解决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抓好诚信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四是职责履行到位,不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是认真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按时缴纳在编人员保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工;六是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到位,财务人员积极配合各项检查;七是内部管理制度详细具体,执行到位,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八是法人登记、信息公开、印章及事业法人证书管理到位。

(二)、深入扎实开展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做好棉花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加大棉花企业质保能力检查复查力度,确保对53家棉花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了全面检查;抓好棉花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及时掌握我市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现状,严格执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条件,抓好相关企业的分类及分类监管工作;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质量诚信建设的认知度;加强对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并随时进行更新、完善,实行动态管理;发挥“黑名单”制度执行力度。全年未出现一例大的有影响的质量事故。近年来在纤检所的帮扶下,新体制棉花生产企业增加了150%,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二是强化全市学生公寓用絮用纤维制品及纺织面料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全市17家寄宿制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进行质量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切实加强流通服务领域絮用纤维制品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检查生产销售企业和业户19家,确保流通服务领域絮用纤维制品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对全市4家纺织面料企业进行大频次监管,提升了企业信誉和质量。

三是继续加大对再加工纤维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概念、分清职责、落实责任,推动再加工纤维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落实重点区域专业纤检机构监管工作责任为重点,建立重点区域监督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履行到位。推进对再加工纤维整治措施的落实,帮助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再加工纤维进行深加工,提升了产品附加值;依法履行再加工纤维监管职责,确保不出现区域性的质量问题。现在微山县欢城镇陶阳寺村再加工纤维生产基地的管理模式,受到中国纤维检验局的认可,并加以推广。

(三)、提高纤维公证检验工作有效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棉花公证检验工作。建立完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国储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岗位规范、经公证检验棉花质量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共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9项。二是增强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有效性。继续做好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检查棉花加工企业98家次;全面开展实验室质保能力验证试验,全年开展5次能力验证,加强实验室质量监控系统建设。深入研究公证检验数据与棉花质量和流通状况的相关性,提高公证检验数据分析结果在棉花产业中的影响力。三是做好新疆监管棉及本地棉花的检验工作。截至目前检验棉花23万余吨,除新疆外,我所检验量位于全国首位。所有检验指标相符率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加强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规范纤检执法工作。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业纤检执法培训、执法工作检查,提高纤检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我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国家取消棉花临时收储政策的形势下,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我市不出现因国家取消棉花临时收储导致的棉花压级压价、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等问题,杜绝纤维质量案件发生,维护我市棉花纤维质量。二是投入370万元,改造中国棉花公证检验济宁实验室,十二月底完成改造三是投入380万元,采购了两台美国进口HVI棉花大容量测试仪及一台短纤维率测试仪,年底前到位并投入使用,满足了检验工作的需要,保证了棉花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探索纺织品质量行政执法及纺织品质量检验新模式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所现状,做好纺织品质量行政执法与纺织品质量检验业务的改革工作。加大纺织品业务开发力度,提高纺织品质量检验水平。

一是围绕纺织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纺织品有关项目检测的比对试验,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比对试验和交流3次,不断提升纤维制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水平。

二是依托济宁市纺织品进出口检验检测平台,围绕纺织品服装等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积极承担上级下达的有关检验任务,组织开展好儿童服装、学生校服等纤维制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全市17余家学校进行校服质量把关。探索纺织品检验新工作模式,在提高检验能力的基础上,加大业务开拓力度,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争取检验业务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我们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许可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无超范围开展工作的情况,认真履行事业单位法人职责,单位职能得到了全面履行。至今未发生一起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情况发生,未涉及法律诉讼;不存在抽逃、转移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根据要求已经公开。每年都按规定及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年检结果均合格。

五、人员设置情况

副所长:王传方、高庆成、杨桂霞

总工程师:杨晓玲

市场营销总监:晁月园

工作人员:赵德民、翟庆军、郑疆峰、张红、张军、周风生、杜景慈、甄俊峰、马俊义、刘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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